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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通知
来源: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5年04月13日    点击数:

       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开始。按照“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”和“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解读”的精神,现将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资助对象和条件
(一)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。
  1.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;
  2.跟上时代发展、把握人民需求,符合传播规律,体现创新意识,为人民喜闻乐见,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;
  3.具有较高审美价值、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,内涵丰厚、方式灵活、手段创新,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,思想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。
  4.资助的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: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、体现中华文化精神、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,能够讲好“中国故事”,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“走出去”项目。
(二)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。申报项目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  1.2012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、注册的单位或机构。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、注册的,登记、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。
  2.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,能够提供详实、可行的工作方案,与展演、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。
(三)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1—2个项目。由多个申报主体合作完成的项目,应由其中一个申报主体进行申报,并由主要合作方在《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》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(四)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。
(五)申报在境外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,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,与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演出协议,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。
(六)申报美术、书法、摄影,工艺美术作品在境内外的展示项目,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,与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,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。
二、资助范围
  1.资助范围:舞台艺术,美术、书法、摄影,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、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。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、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。
  2.申报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,应是在服务基层、服务群众过程中,久演不衰,深受欢迎,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。
  申报作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: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,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,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;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,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,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;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,总演出场次不足1000场的,应从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,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60场以上。
  3.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、展示项目,应为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。
三、资助额度
 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、规模体量、成本投入等因素,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。
四、资助方式
  1.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。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,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,不含剧目创排、展品征集、展陈布置、作品保险、宣传推广等费用;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,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,不含展馆剧场租赁、剧目创排、展品征集、展陈布置、作品保险、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。
  2.对立项资助项目,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%作为启动经费;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拨付剩余40%的资助资金。
五、申报时间和要求
  1.正在承担“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”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,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,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。
  2.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。
  4.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,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,中缝装订,经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后,将“申报表”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(申报材料中的照片,尺幅应为8—10寸,夹在文字材料内,不要装订在一起。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、视频文件的,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)一式一份及电子版,于4月27日前由所在部门统一报送科研处,逾期不予受理。
六、申报材料
  1.《国家艺术基金(一般项目)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》;
  2.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书复印件(须加盖单位公章),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、注册的应特别注明;
  3.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,与展演、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;
  4.申报在境内开展的舞台艺术作品展演资助项目,须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演出场次证明;
  5.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
  6.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,展示项目须提供5—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;
联系人:杨泽运   电话:8448(内线)
孙育华   电话:8485(内线)
甘曦之   电话:8639(内线)
 
 
 
 
 
     科研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4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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